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3年度,237號
PCDV,113,家救,237,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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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楊閔翔律師

複代理人 黃姵菁律師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蔡敦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等事件,業經本院受理在案,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之規定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各1件
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
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所提訴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
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
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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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