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3年度,210號
PCDV,113,家救,210,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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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黃宗哲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婚字第554號受
理在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負擔訴訟
費用,且其訴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據
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專用
委任狀等資料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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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