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539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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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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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詹義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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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及保險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之解約金或 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徐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