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80781號
PCDV,113,司執,180781,2024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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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0781號
債 權 人 丁志賢 住○○市○○區○○○道○段000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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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比沙(Belza Joey Alvin San 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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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比沙(Belza Joey Alvin San Ju an)所有對第三人財產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士林區、新北市汐止區。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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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