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76196號
PCDV,113,司執,176196,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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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619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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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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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程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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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月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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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程月玲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查,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大 安區、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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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