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75627號
PCDV,113,司執,175627,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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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56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市○○區○○○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翔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王彥欽  住○○市○○區○○路00號1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具體指明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 、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之規定,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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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