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74278號
PCDV,113,司執,174278,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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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427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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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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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唐聖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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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莊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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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唐聖凱對第三人日月亭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 ,非在本院轄區內,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以及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 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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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