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307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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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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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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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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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陳明良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 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保險給付請求權等債 權,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所在地均在臺北市信義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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