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72973號
PCDV,113,司執,172973,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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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297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住同上
代 理 人 郭泰寧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債 務 人 復強工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宋金樹  住○○市○○區○○路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昱吟即林詠貽即林麗春
           住○○市○○區○○路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清霖  住○○市○○區○○路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添盛  住○○市○○區○○路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已於聲請狀明確指明要聲請執行債務人林昱吟林詠貽即林麗春、林清霖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險債權,是非屬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 執行原則第2條所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之情形,仍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 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係 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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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強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