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72051號
PCDV,113,司執,172051,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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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205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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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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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楀蓁即黃薰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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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聲請強制執行時,已提出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影本,並具體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之保險契約債權,不在「法院辦理人 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之適用範圍,又第三人 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等處,均非屬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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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