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正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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