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77號
MLDV,94,訴,277,200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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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正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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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