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64414號
PCDV,113,司執,164414,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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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441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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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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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厚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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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沙漠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財產所在
地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內,
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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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