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0585號
CHDV,113,司執,70585,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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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58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美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周美月所有對第三人台灣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且第三人公司所在 地為臺北市南港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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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