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338號
CHDV,113,司促,12338,202411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3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陸嘉貞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