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
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
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
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
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
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
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伊母即相對人乙○○,因罹患失智症,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
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乙○○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任伊擔任監
護人,妹妹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親屬會議同意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
斷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前往青松長照中心,於鑑定人
即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下稱屏安醫院)黃文翔醫師
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雖然認得自己的名字並聽從指令舉起
手,但對於自己身在何處?年齡?現任總統姓名?均無法回
應,簡單個位數加減法正確率僅僅25%,有本院民國113年10
月3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又相對人經黃文翔醫師就其現況
進行會談鑑定結果:個案身材中等、上下顎牙齒有多顆牙齒
脫落。下肢無力,雙手會有不自主顫抖。行動非常遲緩。會
談中個案因為失智程度嚴重,個案對於較為複雜之詞彙無法
理解,連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
日、年齡、住址、家中電話、子女數目、配偶姓名、父母姓
名、子女姓名、畢業學校校名‥‥‥﹚等問題也絕大多數無法回
答或回答錯誤 (個人基本資料僅能答出自己姓名、出生年份
月份日期、子女總數,但是個案已經不記得自己年齡、家中
住址、身分證字號、電話、子女姓名、配偶姓名、父母姓名
、…等其餘問題都無法回答)。長短期記憶能力極差、注意力
不集中、個位數加減計算執行正確率低、兩位數加減計算則
無法執行、100持續減7的計算無法完成。現實判斷能力﹙例
如現任總統姓名、美國總統姓名、辨識鐘錶指針所指之時間
、如何辨識陌生人的來電是否屬於詐騙電話,或如何求證詐
騙電話的真假等﹚不佳。對於金錢與數字無概念﹙一個便當大
約多少錢、一份報紙多少錢、一杯奶茶大約多少錢、由此地
坐計程車到火車站約多少錢‥‥等日常生活之金錢概念明顯缺
乏﹚。由臨床經驗以及個案平日所表現之生活功能來判斷已
經達到重度失智之程度。其他精神狀態方面,個案意識清楚
,可以簡短與人交談,但是答話內容簡短,僅能使用簡單詞
彙回答,但是幾乎對所有問題包括個人基本年籍資料等問題
的回答,答案都是「不知道」或是「忘記了」。無法對事情
做清楚完整之陳述。講話時速度很慢,因此與人言語溝通時
有極為明顯之障礙。認知功能嚴重受損,行為退化。現實判
斷能力喪失,例如不知何為保固期權益,不知何為分期付款
權利義務,不知何為鑑賞期、退貨解約、貨到付款、預購,
何為預購訂金、頭期款、違約金、保險要保人、保險受益人
‥‥等。也無法使用肢體語言﹙點頭、搖頭、揮手、伸出手指
頭代表想表達之數字‥‥等﹚正確回應問題。對於時間、地方
、人物之定向能力不佳 (個案不知道現在是上午或下午,不
知道今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不知道自己身處何地?無法
辨識站立於個案身旁長年負責照顧個案的照顧人員)。日常
生活狀況上,可以自己進食﹙由他人將食物端到個案面前,
個案用湯匙進食﹚、翻身、移動身體。但是沐浴、大小便、
更衣‥‥等皆無法自理。目前靠使用紙尿布處理大小便。經濟
活動能力(包括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無法自行購物
,因為無語言能力也無行動能力,不會計算該找回之零錢、
個位數加減計算執行正確率低、兩位數加減計算則無法執行
、可以辨識不同錢幣、紙鈔之幣值,但是不會做不同紙鈔兌
換之計算、不會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提款、不知如何保管與
儲存自己之財物,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無職業功能、無
社交功能、無法自行搭乘或使用大眾交通工具、無法自行認
路回家、無自我安排休閒活動之功能。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
重,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
機構照顧。個案目前已經處於重度老年失智症狀態,因而導
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喪失。可以判定為無意思能力
。無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
主張或維護個人權益,建議該個案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
標準等情,有屏安醫院113年11月4日屏安管理字第11307004
65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開勘驗結
果及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重度老年失智症,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相對人之配偶丁○○已歿,相對人之兩位女兒,共商推
舉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親屬會議同意書附卷可參,足見相
對人之至親認同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是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
,應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尚無選任程序監理
人評估監護人選之必要,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此外,丙○○亦是相對人之女,母女關係密切,其同意擔任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有上開親屬會議同意書在卷可參,
爰併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
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