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724號
PTDV,113,司繼,1724,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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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24號
聲 請 人 簡文彥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
臺幣22,000元。
  理 由
一、按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
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
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民法第1183條亦定有明文。是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花費心
力、勞力,依法得請求與執行職務相當之報酬;有關法院酌
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實務上有主張應參照律師公會章程所
定酬金標準、有以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
要點」第13點第4款規定依遺產現值百分之1.5為基準、或有
主張因遺產管理人職務涉及公益性,應參照法律扶助律師
金之給付標準,以為衡酌之標準,不一而足。綜合上開規定
,本院認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管理事務之難易繁
簡程度、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所付出必要
之心力及勞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因管理遺產而須
進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程序等,依比例原則就個案為妥適
合理之酌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何太忠為抵押權人,被繼承人甲
○○○為抵押人,雙方間有拍賣抵押物事件尚待強制執行,而
被繼承人尚存之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抵押權人為
實現抵押權,遂向本院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
本院以000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裁定選任由聲請人任之。聲
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陸續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製作被
繼承人遺產清冊、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辦理被繼承人所遺
不動產遺產管理人登記註記、被動承受被繼承人債權人陳報
債權與強制執行事件。又被繼承人所留不動產現經本院000
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且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
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為使聲請人嗣後得就被繼
承人所遺不動產拍定或債權人承受後得併同參與分配,故請
求本院酌定聲請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聲請核定遺產管理
人報酬狀、本院000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執行命令、被繼承
人除戶戶籍謄本、本院000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民事裁定及
確定證明書、家事陳報狀、遺產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
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
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
稅查復表、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本院000年度司家催
字第00號民事裁定及通知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申請代收地政案件收據、屏東縣○○鎮○○段000號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
單、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收據、非訟事件費用
收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000年度司繼字第0000
號及000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卷宗核閱無訛。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具地政士資格,就本件遺產管理事務具備相
當之專業素養,復表明願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甲○○○之遺產
管理人,前經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自此類案件本身具有
公益性質之角度觀之,要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基於法律救助而
指派律師扶助案件相類似,則擔任法律扶助律師其酬金計付
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新台幣(下同)15,000元至20,000元、
撰擬法律文件1件2,000元至5,000元、民事保全或執行程序1
5,000元至20,000元,自可為本件重要參考。復參聲請人所
述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
自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
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單純,又遺產管理人為
被繼承人所參與之強制執行程序,目的為確認被繼承人之債
權、債務,性質為遺產管理事務之一部,其內容已概括涵蓋
各類非訟程序事務及法律文件之撰擬,具整體性,無法細項
分割,個別計酬。衡酌聲請人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並非甚
鉅,且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參酌聲請人擔
任公益職務性質,並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尚有剩餘財
產移交國庫等後續事項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債權人受償權
利之保障、被繼承人所遺財產價值等情狀綜合判斷,爰酌定
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20,0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
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
合計為22,000元【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計算式:20,000元
+1,000元(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聲請費)+100元(申請
土地謄本)+30元(申請戶籍資料)】,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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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