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助字,113年度,1481號
PTDV,113,司執助,1481,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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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48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人  李秉益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宏諭  
    住○○市○鎮區○○○路0號2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所扣押之標的為債務人於108年度 司執字第61515號案之分配表債權及其他可領取之債權,前 開債權已轉讓予第三人宏驊開發有限公司,應不得執行,為 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另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552號強制執 行案件之債權人,其於該案扣得第三人李詠羚於本院108年 度司執字第61515號強制執行案件之分配表債權,而本件債 權人所聲請執行之標的即為上述債務人於他案所扣得第三人 李詠羚之分配表債權,經本院己股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函覆 扣得新台幣(下同)569,325元,此有債權人113年9月25日之 民事聲請狀及第三人陳報扣押金額或聲明異議狀附卷可稽。 債務人聲明異議所述已轉讓予第三人宏驊開發有限公司之債 權應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1515號強制執行案件中,債務 人可分得之1,612,013元之分配表債權,此有本院108年度司 執字第61515號分配表,及債務人於113年9月6日所提認證書 及債權讓與契約書各影本1份附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151 5號卷內可參。上開兩債權並不相同,本件債權人所聲請執 行標的為債務人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552號案件之執行 所得債權,與債務人聲明異議所稱其已轉讓其於本院108年 度司執字第61515號案件之分配表債權有異,債權人所聲請 執行之標的未經轉讓,仍屬債務人財產,本院據以執行並無



違誤,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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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驊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