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8165號
PTDV,113,司執,78165,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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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165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新銘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債 務 人 吳南山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 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 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 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 。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基於保險契約得領取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已具體指 明載執行標的,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 不適用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 規定。準此,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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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