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4028號
PTDV,113,司執,74028,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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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02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雍貞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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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夏長正  住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夏長正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夏長正(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住所地定管轄法院。然查,債 務人住所地址係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本院職權調 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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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