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3673號
PTDV,113,司執,73673,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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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67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1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區○○街00號之1   
           送達代收人 王婉諭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謝致豪  住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 號二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致豪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謝致豪(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住所地定管轄法院。然查,債 務人住所地址係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號二樓之1,本 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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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