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3411號
PTDV,113,司執,73411,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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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41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余乾坤  
           住同上
債 務 人 温瑞華  住○○市○○區○○○○路000號9樓
 高玉珠  住台東縣○○市○○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 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 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第2點所明定。次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等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內 埔豐田郵局(已執行無結果),及調查債務人等有關壽險契約 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惟債務人温瑞華之 住所在高雄市鼓山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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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