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3202號
PTDV,113,司執,73202,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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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20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謝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桂香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
人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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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