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1571號
PTDV,113,司執,71571,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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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5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憲益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王雪娥即林萬宜之繼承人(殁)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對已於112年3月17 日死亡之債務人林王雪娥即林萬宜之繼承人(殁)聲請強制執 行,此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債權 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林王雪娥即林萬宜之繼承人聲 請強制執行,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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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