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0879號
PTDV,113,司執,70879,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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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879號
債 權 人 趙健富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蘇志輝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蘇志輝於第三人東亞運輸倉儲股 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設高雄市○鎮區○○路00號),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前鎮區,復查無勞保資料等其他應 執行之標的。準此,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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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