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066號
債 權 人 楊金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長輝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表明聲請執行債權金額,亦未據繳 納執行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5日、同年10月15日通知債權 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3年9月18日、同年10月23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