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7213號
KLDV,113,司執,37213,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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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2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曲翠娟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
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曉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蔡曉琪之住所係 在新北市○○區○○街00號4樓之1,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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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