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5561號
KLDV,113,司執,35561,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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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5561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設新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呂時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 呂時廷已於112年8月9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 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 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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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