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353號
KLDV,113,司促,6353,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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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周琛芸

周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零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琛芸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周文德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
(下同)481,040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
休退學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
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
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
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聲請
人336,02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周文德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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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