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游芷莉
游輝弘
楊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游芷莉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游輝弘及楊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
其中編號2-4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2,496元
,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
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72,11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
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
務人游輝弘及楊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2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113元 游芷莉、游輝弘、楊淑貞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72113元 游芷莉、游輝弘、楊淑貞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113元 游芷莉、游輝弘、楊淑貞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72113元 游芷莉、游輝弘、楊淑貞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72113元 游芷莉、游輝弘、楊淑貞 自民國113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