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204號
KLDV,113,司促,6204,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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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紫綾



債 務 人 廖姜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紫綾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
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廖姜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貸款共2筆(其中編號1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43,450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5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
今尚積欠本金41,72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
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廖姜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2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25元 廖姜妍廖紫綾 自民國113年05月26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42725元 廖姜妍廖紫綾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25元 廖姜妍廖紫綾 自民國113年06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42725元 廖姜妍廖紫綾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42725元 廖姜妍廖紫綾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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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