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56號
CYDV,113,司養聲,56,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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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丁○○ (住所保密)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住所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丁○○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收養乙○○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丁○○為被收養人乙○○之阿姨,於
生母己○○民國107年8月17日車禍離世後,被收養人即與收養
人共同生活,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茲已訂立收養
契約書在案。爰檢具相關文件,請求鈞院准予認可本件收養
等語。
二、按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為聲請人,其程式於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
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
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
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另收養應以書面為
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又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1)意圖以收養免除
法定義務,(2)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3)
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3條第1項
、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項及第1079條之2亦分別規定
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乙○○為成年人,收養人丁○○則為長於被
收養人20歲以上,其輩分相當,並經雙方合意等情,此有戶
籍謄本、收養契約書附卷可參。又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於113
年11月12日到院陳明其成立收養之目的及契約之真正性,有
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足認收養人確有與被收養人成立收
養契約之真意。另經本院通知被收養人生父戊○○於開庭期日
到庭,該通知函於113年10月21日寄存於後湖派出所,惟屆
開庭期日生父未到庭。聲請人表示無生父之聯絡方式,特以
存證信函請生父於開庭期日到庭。並主張:生父戊○○長期酗
酒,對母親及被收養人有家暴行為。89年9月14日父母離婚
時約定由母監護。被收養人於97年因車禍昏迷半個月之久,
生父未探視亦未分擔醫療費。祖父劉榮藏於110年8月23日死
亡,有債務問題,生父與其他同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卻未通知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於收到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始知
祖父死亡。因生父對被收養人成長過程中無任何經濟或教養
上的幫助,亦無親情互動關係,故本件收養不須生父同意,
有聲請狀、陳報狀在卷可稽。被收養人生母之堂姐甲○○到庭
陳述略以:被收養人之生父沒工作,會酗酒,要錢要不到就
會打被收養人生母。被收養人生母在嘉義市居住的公寓被生
父破壞後,搬至北部和被收養人住在工地。被收養人生母之
妹丙○○到庭陳述略以:被收養人之生父會毆打我五姐,都是
五姐在工作,生父沒有拿錢照養被收養人,有本院113年1
1月12日訊問筆錄在卷可考。綜上,本院認生父對被收養人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是以,本件符合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
但書第1款規定,被收養人被收養時無庸得其生父同意。本
院審酌收養人收養動機單純,且無其他情事可認違反收養目
的之重大情事,是本件收養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五、本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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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