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113年度,93號
TPBA,113,停,93,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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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停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芫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韋吉
訴訟代理人 劉冠頤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
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24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而有程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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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芫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