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松霖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住宜蘭縣○○鄉○○路0段0號0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重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
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萬7,91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萬6,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
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