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051號
PCEV,113,板小,3051,202411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51號
原 告 林文芳
訴訟代理人 吳鴻
被 告 邱錫湖 現於法務部○○○○○○○○○○○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28
號),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得預見無故取得他人金融
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並
可能以此遮斷相關犯罪所得金流軌跡(即洗錢),藉此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1年10月間某日,在新北市三重區某處地點,將
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系爭帳戶),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使用
(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而容任他人將本案帳戶作為存
、提款、轉帳及匯款之人頭帳戶使用。俟該人所屬詐欺集團
取得本案帳戶後,成員間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向原告佯稱先匯
款才可領取福利物資云云,施此詐術手段,致原告陷於錯誤
,而於111年11月7日中午12時43分許,匯付新臺幣(下同)1
萬5,000元至訴外人林國盛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嗣該詐欺集團復於同日下
午1時23分許,轉匯包含前述款項在內之28萬元至訴外人李
堉銓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信帳戶);隨後該詐欺集團再於同日下午1時24分許、
下午1時46分許,轉匯包含前述款項在內之27萬9,000元、38
萬9,000元至系爭帳戶,且均旋遭該詐欺集團提領一空,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
原告因而受有15,00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現因殘刑執行中,無力一次清償,待執行完畢之後再想辦法
賠償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於前開時、地為詐欺集團所詐騙,致受有15,000元
之損失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判處「甲○○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復為被
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至被告雖以現無力清
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
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
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則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損
害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從而,原告本於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1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
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
示。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
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