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盧建佑與楊曜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聲請更正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3年度,926號
TPSV,113,台聲,926,2024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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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盧建佑
訴訟代理人 李雅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曜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對中華民
國113年9月18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926號),聲請更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926號裁定(下稱原裁 定)所核定之律師酬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由勝訴之 聲請人與同造之盧建佑取得。聲請人之律師酬金應為5萬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聲請更正原裁定等語。二、裁判如有誤寫、誤算、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規定自明。
三、原裁定就聲請人同造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10萬元, 即該事件之被上訴人各2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 第77條之25第2項、第3項規定參照),並無誤寫、誤算、其 他類此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聲請人聲 請裁定更正,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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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