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2480號
ULDV,113,司執,42480,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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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2480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周孝蕙
債 務 人 張芸禎即張玉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契約等。惟該第三人所在地(設於臺北市松山區)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松山區,則應由應執行標的所在 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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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