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2310號
ULDV,113,司執,42310,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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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2310號
債 權 人 蘇有賢
債 權 人 蘇玲弘
債 務 人 陳錫宏陳炳男(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有關執行當事人能力,應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 能力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具狀向本院主張 因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云云。然本件債務 人業已於民國109年8月24日死亡,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可稽。 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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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