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3975號
HLDV,113,司執,23975,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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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9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簡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有
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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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