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4524號
TNDV,113,司執,134524,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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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524號
債 權 人 洪惠敏
債 務 人 蔡明基紅葉山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明基紅葉山莊所有之不動產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嘉義縣布袋鎮(
其餘臺南市白河區土地及建物均非債務人所有,詳債權人所
提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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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