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建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創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已交付借貸款項1,000,000於相對人之證據,如轉帳
資料(消費借貸契約乃要物契約,以交付借款為成立要件,
查系爭借據中確認借款實收無誤部分並無相對人之簽名,故
有另行提出證據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