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551號
TPDV,113,司促,12551,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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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勝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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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