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230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意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等債權,查
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臺
北市中正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位於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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