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71681號
TCDV,113,司執,171681,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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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1681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福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嬿樺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分別係在桃園市
及南投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各乙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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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