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583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黃毓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宣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花蓮縣,非在本院轄區,有
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及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