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債 務 人 黃鉦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捌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 借據所載第六條違約金條款、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所載第 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序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52,147元 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80計算 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2 286,661元 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 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利率百分之1.915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