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8476號
TYDV,113,司執,128476,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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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4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黃明珠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周沛蓉即周寶蓮
           住○○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汐止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係設址新北 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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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汐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