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7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莊彭雲禎
彭尚謙即彭信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已具體指明標的為債務人莊彭
雲禎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所在地(第三人所在地)
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