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7634號
TYDV,113,司執,127634,202410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634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潘怡伶潘怡怜潘雅玲潘幸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 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 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屏東縣麟洛鄉,非在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