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4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明正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鄭人文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 詢債務人之郵政存款及勞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惟債務人設籍於高雄市三民區,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 可稽。債權人既未指明明確執行標的,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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