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05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淑婷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
債 務 人 鍾沂芳即鍾淑芳
籍設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 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新竹縣,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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